八 鬥 牛 梗 被 扣 狗 癡 求 覆 核


狗 癡 公 務 員 自 細 養 了 十 隻 狗 , 一 直 不 知 其 品 種 , 後 來 遭 漁 護 署 以 懷 疑 為 鬥 狗 檢 走 鑑 定 , 最 後 裁 定 其 中 八 隻 為 危 險 狗 隻 鬥 牛 及 其 混 種 一 類 , 需 要 絕 育 或 人 道 毀 滅 。 狗 癡 不 滿 判 決 , 昨 日 入 稟 高 院 要 求 對 委 員 會 的 裁 決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。

申 請 人 鄭 達 培 ( 譯 音 ) , 卅 九 歲 , 八 四 年 開 始 在 渠 務 署 任 職 技 工 , 鄭 在 入 稟 狀 稱 自 小 在 八 鄉 牛 徑 村 長 大 , 以 種 穀 及 番 薯 維 生 , 須 養 狗 去 驅 趕 野 豬 防 止 踏 毀 農 作 物 及 看 守 馬 匹 , 該 處 居 民 都 習 慣 養 狗 。

申 請 人 的 家 族 以 前 擁 有 大 片 農 地 , 高 峰 期 曾 養 五 十 隻 狗 看 管 農 作 物 , 停 止 務 農 後 , 狗 隻 有 些 死 去 有 些 送 人 , 數 目 降 至 十 隻 , 其 中 七 隻 是 成 年 狗 , 三 隻 為 小 狗 , 鄭 更 在 屋 旁 的 空 地 建 造 大 狗 屋 讓 十 隻 愛 犬 棲 身 , 由 他 及 父 親 打 理 及 餵 飼 , 月 花 千 多 元 。

事 主 不 知 狗 品 種
去 年 四 月 四 日 漁 護 署 職 員 往 八 鄉 查 檢 狗 隻 , 將 申 請 人 所 養 的 十 隻 狗 全 檢 走 , 稍 後 把 狗 隻 扣 押 在 動 物 管 理 中 心 及 植 入 晶 片 。 五 月 二 日 警 方 懷 疑 申 請 人 飼 養 鬥 狗 而 向 他 問 話 , 當 時 申 請 人 表 示 不 知 道 愛 犬 的 品 種 , 但 相 信 不 會 是 鬥 牛 。 入 稟 狀 指 漁 護 署 在 未 經 申 請 人 同 意 下 , 將 該 十 隻 狗 提 交 狗 隻 及 貓 隻 分 類 委 員 會 評 定 品 種 。 委 員 會 五 月 廿 四 日 裁 定 其 中 八 隻 為 「 鬥 牛 及 其 混 種 」 , 違 反 《 危 險 狗 隻 規 例 》 , 需 要 繼 續 扣 押 。

力 駁 鑑 定 不 合 理
申 請 人 在 去 年 六 月 被 通 知 只 獲 發 還 兩 隻 狗 。 他 指 其 愛 犬 的 頭 骨 及 體 形 與 鬥 牛 有 分 別 , 而 且 從 未 襲 擊 人 類 及 其 他 狗 隻 。 申 請 人 指 裁 決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邏 輯 , 因 為 獲 釋 的 其 中 一 隻 雄 狗 , 其 母 親 及 兄 弟 都 被 列 為 鬥 牛 , 狗 兄 弟 是 由 同 一 狗 父 母 同 一 時 間 所 生 , 但 卻 有 不 同 的 裁 決 命 運 。 另 一 獲 釋 雌 狗 , 其 母 及 兄 弟 被 列 為 鬥 牛 , 情 況 亦 不 合 理 。

被 控 告 無 牌 養 狗
申 請 人 去 年 八 月 在 裁 判 署 被 控 一 項 管 有 八 隻 鬥 狗 及 一 項 無 牌 養 狗 罪 名 , 申 請 人 除 非 對 委 員 會 的 裁 決 提 出 司 法 覆 核 , 否 則 在 裁 判 署 便 無 理 據 抗 辯 , 案 件 多 次 押 後 至 本 年 一 月 七 日 , 控 方 表 示 繼 續 檢 控 。 因 申 請 人 為 狗 主 , 且 因 此 事 而 遭 檢 控 。

申 請 人 指 由 於 委 員 事 前 未 有 知 會 他 有 關 評 定 其 愛 犬 類 別 的 事 , 因 此 認 為 有 關 裁 決 屬 不 合 法 及 不 公 平 , 另 外 判 決 結 果 是 不 合 理 及 不 合 邏 輯 。 而 且 八 隻 狗 的 下 場 可 能 會 人 道 毀 滅 , 申 請 人 亦 有 可 能 裁 定 罪 成 , 將 會 面 對 罰 款 或 入 獄 , 因 此 對 有 關 裁 決 申 請 司 法 覆 核 。

鄭 昨 日 透 過 電 話 接 受 本 報 訪 問 時 強 調 對 鬥 牛 不 認 識 , 十 隻 狗 都 是 拾 回 來 , 現 時 被 檢 控 擔 心 罪 成 會 前 途 盡 毀 , 一 家 五 口 陷 困 境 , 為 了 清 白 , 他 會 不 惜 傾 家 蕩 產 上 訴 。 鄭 母 亦 表 示 , 家 人 不 時 都 檢 拾 流 浪 狗 飼 養 , 鄉 下 人 多 養 狗 乃 平 常 事 , 不 過 經 過 漁 護 署 一 役 後 , 已 將 一 些 養 狗 設 施 拆 除 。

港 禁 止 入 口 繁 殖 鬥 狗

香 港 狗 會 主 席 兼 狗 隻 及 貓 隻 分 類 委 員 會 委 員 沈 銳 明 表 示 , 所 有 狗 隻 的 分 類 , 均 是 以 外 形 為 標 準 。 雖 然 鬥 牛 的 外 形 較 參 差 , 但 行 內 亦 有 一 些 指 引 , 以 作 區 分 。 譬 如 鬥 牛 的 眼 通 常 都 是 杏 仁 眼 , 頸 部 較 闊 等 , 這 些 都 是 鬥 牛 的 特 徵 。

當 局 務 求 滅 絕 鬥 狗
至 於 同 一 隻 母 狗 誕 下 的 狗 , 為 何 有 些 是 鬥 牛 有 些 卻 不 是 ? 沈 銳 明 解 釋 , 可 能 是 狗 隻 的 遺 傳 偏 重 於 父 系 或 母 系 , 而 出 現 差 別 , 又 或 是 因 為 母 狗 雜 交 所 致 。

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發 言 人 表 示 , 本 港 已 禁 止 繁 殖 及 入 口 格 鬥 狗 隻 , 包 括 比 特 鬥 牛 、 日 本 土 佐 犬 、 巴 西 非 拉 狗 和 阿 根 廷 杜 告 狗 , 及 該 四 種 格 鬥 狗 的 混 種 狗 隻 , 同 時 法 例 亦 規 定 本 港 現 存 的 格 鬥 狗 均 須 進 行 絕 育 手 術 , 目 的 是 使 格 鬥 狗 將 全 部 被 淘 汰 。 目 前 向 漁 護 署 登 記 的 格 鬥 狗 有 五 十 七 隻 , 包 括 五 十 六 隻 比 特 鬥 牛 及 一 隻 日 本 土 佐 犬 。

另 外 , 當 局 又 於 去 年 底 規 定 體 重 達 廿 公 斤 的 大 型 狗 隻 在 公 眾 地 方 時 , 均 須 由 長 度 不 逾 二 公 尺 的 狗 帶 牽 引 , 否 則 狗 主 可 被 判 罰 款 二 萬 五 千 元 及 入 獄 三 個 月 。